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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隧**限公司与白安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道隧**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白安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白安陵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反诉被告道隧**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相等额的其它资金、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遂以(2014)鄂随州中民初字第00020-2号财产保全裁定,对道隧**限公司所有的包括在中国农**限公司华蓥市支行账号为22686601040002111的基本账户在内的银行存款等资金以2000万元为限进行了冻结。现道隧**限公司以冻结上述基本账号影响其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基本账户的冻结,并提供了其所有位于四川省**道办事处迎宾路的两处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华预国用(2013)第005号和华预国用(2013)第006号)作担保。本院认为,道隧**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基本账户的冻结理由正当,且提供了足额担保,依法应予准许,并已以(2014)鄂随州中民初字第00020-3号民事裁定解除了对其上述基本账户的冻结,但对其提供用于担保的上述两处土地使用权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道**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道办事处迎宾路的两处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华预国用(2013)第005号和华预国用(2013)第006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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