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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限公司与武汉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武汉康**有限公司与诉讼标的相当的财产(约16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申请保全的金额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武汉康**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它资金12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武汉康**有限公司等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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