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荆州市**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原审被告广州**有限公司、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2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荆州市**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中山市,因此中山**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上诉人住所地为荆州市沙市区,本案依法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黄**,原审被告广州**有限公司、梁**均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可作为诉讼管辖连结点,黄**可选择其一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合同履行地,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从黄**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本案涉案工程施工地点分别位于中山市横栏镇和阜沙镇,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中山市横栏镇及阜沙镇。上述两镇均属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区域范围,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荆州市**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