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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翁**、泛华**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先诉被告翁端祥、泛华**公司、泛华**公司湛江公司、广**联勤部营房修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先以当事人已同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60元减半收取3480元,由原告余*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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