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10元减半收取6155元,由原告广**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