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浙江**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崔**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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