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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弘**广州分公司与广东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弘**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广东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弘**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6.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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