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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与黄日星,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横江岐洲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黎*诉被告黄**、梁**、佛山市南海**份合作经济社(下称歧洲经济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熊强、被告黄**到庭参加了该次庭审,被告梁**、歧洲经济社没有到庭参加该次庭审。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歧洲经济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歧洲经济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份合作经济社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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