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黎*诉被告黄**、梁**、佛山市南海**份合作经济社(下称歧洲经济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熊强、被告黄**到庭参加了该次庭审,被告梁**、歧洲经济社没有到庭参加该次庭审。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歧洲经济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歧洲经济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份合作经济社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