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佛山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佛山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有限公司地基与基础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林**、佛山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