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曾**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市**有限公司与广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李**,何**,何锦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浙江**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与广东创**佛山分公司,广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易顺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深圳市**备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