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易顺伯、胡**、肖毛仔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8、69、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办公设备、空调一批并委托惠州市惠正**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了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2840元。经送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未提出异议,被执行人亦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的办公设备、空调一批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