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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扶建设**公司,惠州市**技有限公司与河源市**限公司、中扶建设**公司惠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河源市**限公司、惠州市**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原告就被告原则】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据此,北京**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047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惠州市**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惠**洞村委办公室,在惠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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