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公司与赵*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因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赵*、赵**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赵*、赵**称:异议人于2012年8月1日从本因坊公司购得惠阳区淡水爱民路杏林苑*层***号商铺。合同约定异议人以反租的条件租给本因坊公司使用3年,以换取3年分期付款免息及购铺的优惠。异议人于2014年6月提前1年2个月付清购铺全款,并于2015年3月在惠**税局上交了购铺交易税和房屋维修基金,购铺资料备齐后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证时,得知此套商铺已被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86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本人认为,该财产已出售给异议人,并付清购房产款,已不属于本因坊公司财产。为此,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及强制执行。

答辩情况

异议人对其提出的异议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1、(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863-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涉案房产被查封。

证据2、交款发票、缴税凭证、维修基金缴存凭证,证明办理房产证缴交的税费。

证据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反租补充协议,证明异议人与本因坊公司购房的事实。

证据4、付款转帐凭证及收据共40张,证明异议人向本因坊公司支付购房款的事实。

申请执行人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异议人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因坊公司认购惠阳区淡水爱民路杏林苑*层***号商铺,双方与2012年7月2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反租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该商铺总金额为260536元,签订合同付5万元,余款210536元在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完毕,每月还款5348元。异议人于2012年7月23日、2012年8月3日分别支付购房款27000元、13000元,之后每月按约定支付购房款5348元,并于2014年10月25日提前付清购房款。付清购房款后,异议人于2015年3月2日缴纳契税、印花税共6711.83元,交存维修基金4402元。异议人在申请办理该商铺房产证时,得知该商铺已被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86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为此,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及强制执行。

另查,2015年11月5日**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异议人于2012年7月23日认购涉案商铺,该商铺已全部付清购房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因坊公司认购涉案商铺,并付清购房款,双方交易真实可信,异议人系涉案房产的权利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成立,可以排除对涉案的房产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863-1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项对惠阳区淡水爱民路杏林苑*层***号商铺(证号:*****)的查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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