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下称华**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下称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0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广东永**限公司提交相关资料配合惠州市华**公司办理案涉项目“御景国际”楼盘的竣工质检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权利人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惠阳法执字第598号。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多次传唤被执**筑公司到庭,责令其提供“御景国际”楼盘相关竣工质检验收所需材料,配合竣工质检验收。2014年8月13日,被执**筑公司提交了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由华**公司、永盛建筑公司和勘察、设计、监理及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于2014年8月13日、9月19日二次进行竣工质检验收。2014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华**公司向本院称“御景国际”楼盘4层-27层验收通过,有建设监理公司出具的竣工验收会议纪要证实,1层-3层验收须补充有关材料再进行验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筑公司已提交了相关资料配合案涉项目“御景国际”竣工质检验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应当终结执行。“御景国际”楼盘4层-27层已验收通过,对于1层-3层验收须补充有关材料再进行,应由开发**业公司自己另行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09-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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