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亚湾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中国建**亚湾分公司与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亚湾分公司于2010年0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62229194.44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126456元及保全费50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惠阳法执字第307号,执行费43260.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0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达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查,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惠阳法立保字第91号民事裁定已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的60套房产进行查封。2010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相应房产的查封。本院已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亚湾分公司的请求对上述60套房中的40套房的查封进行解除。2012年7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12套房产进行查封。2014年5月13日,本院以(2010)惠阳法执字第307-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在银行上的存款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令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订立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又未按协议履行完毕,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在银行上的银行存款至本院指定帐户。

二、解除本院(2010)惠阳法执字第307-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在银行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625847.29元为限的冻结。

三、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在银行的银行存款的予以冻结。

四、冻结期限为陆个月(从2014年9月日至2015年3月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