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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阳东法民一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后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核,不同意上诉人的缓交申请,并于2014年12月1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198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2007)16号)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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