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龙元建**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龙元建**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在诉讼前,本院作出(2014)惠阳法立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冻结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在中国农**行账号为44231001040032616的存款803179.98元;2.冻结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在交**行深圳上步支行账号为443066027018150364271的存款372211.26元以及账号为443066027018150364347的存款5003.5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法应予解除冻结,同时将该账户的全部存款扣划至本院执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在中国农**行账号存款803179.98元的冻结,同时将该账户的全部存款扣划至本院执行账户;

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在交**行深圳上步支行账号存款372211.26元、5003.54元的冻结,同时将该两个账户的全部存款扣划至本院执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