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广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惠阳区区外资产及权益清单用于处置清偿工程款2000万元;承担受理费145900元、执行费87254.1元。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以下区外资产供案件执:广东省**州市分公司第二开发部位于大湖溪第三小区地段42370平方米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预查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提供执行的,广东省**州市分公司第二开发部位于大湖溪第三小区地段42370平方米建设用地。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抵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以上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