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惠州市**有限公司与中国建**亚湾分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中国建**亚湾分公司与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亚湾分公司于2010年0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62229194.44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126456元及保全费50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0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达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2010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未完全按协议履行,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以(2010)惠阳法执字第307-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爱民路杏林苑2幢A座2303号房(所有权证号:1110096996)、2幢B座1005号房(所有权证号:1110097172)予以查封。2014年8月20日以(2010)惠阳法执字第307-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爱民路杏林苑2幢B座1605号房(所有权证号:1110097079)、2幢B座1803号房(所有权证号:1110097069)、2幢B座1804号房(所有权证号:1110097075)、2幢B座1805号房(所有权证号:1110097080)、2幢B座1903号房(所有权证号:1110097070)、2幢B座2003号房(所有权证号:1110097076)、2幢B座2004号房(所有权证号:1110097077)、2幢B座2104号房(所有权证号:1110097077)、2幢B座2105号房(所有权证号:1110097081)、2幢B座2303号房(所有权证号:1110097072)予以查封。2014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四川仁**有限公司达成《债权债务履行协议》。根据三方履行《债权债务履行协议》的进程,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以(2010)惠阳法执字第307-10号民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爱民路杏林苑2幢B座2003号房(所有权证号:1110097076)的查封,于2015年10月8日以(2010)惠阳法执字第307-11号民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爱民路杏林苑2幢B座1605号房(所有权证号:1110097079)、2幢B座1803号房(所有权证号:1110097069)、2幢B座1903号房(所有权证号:1110097070)、2幢B座2104号房(所有权证号:1110097077)、2幢B座2303号房(所有权证号:1110097072)的查封。2015年11月20日,仁*建国兴川**限公司到庭称,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已按《债权债务履行协议》履行完毕,即用于抵债的四套房产已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并向本院提交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查封,并对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2010)惠阳法执字第307-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爱民路杏林苑2幢A座2303号房(所有权证号:1110096996)的查封。

解除本院(2010)惠阳法执字第307-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爱民路杏林苑2幢B座1804号房(所有权证号:1110097075)、2幢B座1805号房(所有权证号:1110097080)、2幢B座2004号房(所有权证号:1110097077)、2幢B座2105号房(所有权证号:1110097081)的查封。

本院(2010)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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