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应偿还给申请人陶*人民币10792.1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792.16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被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792.16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抵押、抵偿、变更、变卖、转让、转移、赠与权属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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