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惠州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樊**支付款项354459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樊**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樊**向本院提供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嘉**限公司名下商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嘉**限公司名下商铺。(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