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樊**建设工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惠州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樊**支付款项354459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樊**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樊**向本院提供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嘉**限公司名下商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嘉**限公司名下商铺。(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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