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和2015年4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钟转弟均到庭参加两次庭审,原告曾**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周**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诉讼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广东诚**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期间审限予以相应扣除。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负担。鉴定费9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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