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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