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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正才与宝森**公司(原江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17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正才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900元),由原告负担。对于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2875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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