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2)兴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上诉期间,上诉人没有按规定交纳上诉费,并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王**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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