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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不服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2)兴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上诉期间,上诉人没有按规定交纳上诉费,并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王**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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