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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程公司与尹**、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一审被告曾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覃**、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韦**担任记录。上诉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庾焕南、颜*,被上诉人尹**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猛,一审被告曾德*的委托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有发回重审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69元,退还上诉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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