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罗*诉魏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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