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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重庆市合**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陈**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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