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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牟**因与被申请人黄浦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3)万法民初字第03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牟**申请再审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湖北竟**有限公司造价审计报告确认被申请人黄浦建司与业主万州区移民局结算的总工程款为1809569.67元,被申请人应当依据该报告与申请人进行据实结算。被申请人黄浦建司和再审申请人双方结算的工程量与审计报告存在严重量差。一审判决采信证据错误,一审判决认定申请人请求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错误。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本院审查认为,黄**与重庆市万州区移民局签订陶家坪移民居住小区TA6幢楼工程承建合同后,将该工程的地基基础劳务承包给牟**承建,因牟**个人并不具备依法从事建筑活动相应资质的条件,故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无效。但鉴于该AT6幢楼建房工程早已竣工并交付使用,依照有关规定,黄**仍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劳务价款。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进度,采用报工单方式核准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单价确认实际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后,牟**以开具劳务发票的方式,先后共领取了114万余元工程价款。本案争议的劳务工程及工程款的结算早在十年以前已完成,现并无证据证明本案诉讼前,双方对所结算的工程量及支付的工程价款存在争议。牟**申请再审称审计报告审核的工程量与被申请人和再审申请人结算的工程量存在量差,亦表明牟**认可双方之间劳务工程已经结算。因黄**与牟**就劳务价格等已作明确约定,工程量也经双方核算并确认,故牟**称工程量存在量差的理由不能成立。黄**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价款,牟**要求按照审计报告的结论进行结算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支持。再审复查中,牟**提供的有关证据,并不能推翻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综上,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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