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王**与被告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王**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苏**、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7元,由原告苏**、王**负担104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