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未在接到本院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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