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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重庆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重庆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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