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重庆市**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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