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云门街道办事处天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重庆市**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