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姜兴建、杨**、唐**、重庆市巫溪**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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