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宜**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重庆宜**有限公司未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重庆宜**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重庆鹏**有限公司与中机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覃**)有限公司与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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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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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云门街道办事处天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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