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文*勇诉被告重庆市武**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文*勇于2014年10月29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武**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文*勇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武**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文**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