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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汇友**重庆分公司与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汇**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汇**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汇**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汇**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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