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重庆市**份有限公司,重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重**限公司、重庆市**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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