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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限公司与重庆嘉**有限公司,江苏南**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南通**庆市分公司、重庆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319号民事裁定,驳回江苏南**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江苏南**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江苏南**限公司上诉称,在2011年8月18日江苏南**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尚未通过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不能成立本案合同争议的主体,故本案应当按照江苏南**限公司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的房屋建设工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即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南岸区。故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至于江苏南通**庆市分公司的主体是否适格,属案件实体审理问题,不在管辖异议程序进行审查。故江苏南**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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