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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冯**因与被申请人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冯**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冯**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冯**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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