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润**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限公司、重庆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蓝**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在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被告重庆蓝**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重**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系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被告重庆蓝**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