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道隧**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4)津法民初字第03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道隧**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道隧**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道隧**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72元,减半收取为3036元,由道隧**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