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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隧**限公司与重庆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道隧**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4)津法民初字第03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道隧**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道隧**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道隧**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72元,减半收取为3036元,由道隧**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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