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恒**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306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恒**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恒**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重庆恒**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友诚生态名苑高层区一期工程D3、D8、D9水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友诚生态名苑高层区一期工程D3、9号楼户内穿线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地点甲方(重庆恒**公司)公司办公室。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向重庆恒**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恒**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