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厦**有限公司、被告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535元,减半为66267.5元,本院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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