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雕**有限公司与重庆广**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广**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重庆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原告重庆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00元,合计525元,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