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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有限公司与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4)游民初字第3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四川绵**有限公司应在上诉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四川绵**有限公司未在上诉期限内亦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四川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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