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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限公司诉德阳立**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德阳立**限公司银行存款166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对被申请人财产造成损害,对申请人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德阳立**限公司银行存款166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申请人四川建**限公司之担保人陈*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区泰山南路二段256号丽阳天下一期A-1栋营2-a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德房权证市区字第C0037565/1-1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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