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工程公司与被告四**程有限公司、薛**、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工程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征收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金阳县三和水电**公司与四川省**程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昌**有限公司与会理县环保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大**限公司与四川昌**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有限公司与会理县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大**限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德**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四川新诚实钢构工程**公司与被告四川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四川新诚实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工程公司诉德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德阳**集团德为电力**公司与被告德阳博**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