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诚实钢构工程**公司与被告四川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新诚实钢构工程**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四川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诚实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四川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二、查封成都**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三号(厂大门区)权证号为成国用(2003)字第788号,面积601.5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担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