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诉四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